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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0 PHẦN III : NGHIÊN CỨU NGÔN NGỮ TRUNG QUỐC
2.2.标记性的定义
2.2.标记性的定义
事实证明,“标记性”这一概念很难以一致的方式定义。
正如埃利 (Ellis) 所指出的,涉及标记性的工作的一个问题是
概念的模糊性。到目前为止,对标记性的定义和标准还没有达
成共识。相反,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标记性的概念进行了定
义,如下所示。
乔姆斯基学派的定义:乔姆斯基学派的语言学家通过区
分语言的边缘规则和核心规则来定义标记性。核心规则被认为
是无标记的,而边缘规则被认为是有标记的。然而,正如库克
(Cook) 所指出的,边缘和核心之间的区别并不是绝对的,而
是“标记性”的连续体。
类型学定义:标记性的类型学概念基于几种特定类型的语
法不对称。因此,类型学家通常将标记性视为一种不对称性。
语言学定义:在“标记性”一词被纳入第二语言习得领域
后,埃克曼(Ekman) 和其他语言学家开始从语言学角度对其
进行定义。Eckman提出了一种类型标记性的概念,其定义如
下:“如果 A 的存在意味着 B 的存在,但 B 的存在并不意味
着 A 的存在,则某种语言中的现象 A 比 B 更明显。” 然后,
根据埃利 (Ellis)的说法,该术语指的是某些语言结构比其他结
构“特殊”或“不那么自然”或“不那么基本”。几年后,拉森-弗里
曼 (Larsen-Freeman) 从复杂性、相对不频繁使用或偏离语言中
更基本、典型或规范的东西的角度重新定义了标记性的概念。
同时,古德勒克 (Goodluck) 将标记性称为某种现象在语言系统
中“正常”的程度。
2.3.标记性的判断标准
2.3.标记性的判断标准
自从标记性被普遍认为是一种相对现象以来,人们提出了
各种标准来确定标记性程度,如下所述。
普遍语法标准:普遍语法为确定标记性程度提供了基础,
这取决于特征是“核心”还是“外围”的一部分。核心特征需要最
少的证据才能习得,而外围特征则需要更多实质性的证据。特
征的标记性程度也可能在核心内发生变化,具体取决于所涉及
的参数设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