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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PHẦN III : NGHIÊN CỨU NGÔN NGỮ TRUNG QUỐC



             2.2.标记性的定义
             2.2.标记性的定义
                     事实证明,“标记性”这一概念很难以一致的方式定义。
             正如埃利  (Ellis)  所指出的,涉及标记性的工作的一个问题是
             概念的模糊性。到目前为止,对标记性的定义和标准还没有达
             成共识。相反,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标记性的概念进行了定
             义,如下所示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乔姆斯基学派的定义:乔姆斯基学派的语言学家通过区
             分语言的边缘规则和核心规则来定义标记性。核心规则被认为
             是无标记的,而边缘规则被认为是有标记的。然而,正如库克

             (Cook)     所指出的,边缘和核心之间的区别并不是绝对的,而
             是“标记性”的连续体。

                   类型学定义:标记性的类型学概念基于几种特定类型的语
             法不对称。因此,类型学家通常将标记性视为一种不对称性。
                   语言学定义:在“标记性”一词被纳入第二语言习得领域
             后,埃克曼(Ekman)              和其他语言学家开始从语言学角度对其
             进行定义。Eckman提出了一种类型标记性的概念,其定义如
             下:“如果  A  的存在意味着  B  的存在,但  B  的存在并不意味
             着 A  的存在,则某种语言中的现象 A  比  B  更明显。”  然后,
             根据埃利  (Ellis)的说法,该术语指的是某些语言结构比其他结
             构“特殊”或“不那么自然”或“不那么基本”。几年后,拉森-弗里
             曼  (Larsen-Freeman)  从复杂性、相对不频繁使用或偏离语言中
             更基本、典型或规范的东西的角度重新定义了标记性的概念。
             同时,古德勒克 (Goodluck) 将标记性称为某种现象在语言系统
             中“正常”的程度。


             2.3.标记性的判断标准
             2.3.标记性的判断标准
                   自从标记性被普遍认为是一种相对现象以来,人们提出了
             各种标准来确定标记性程度,如下所述。

                   普遍语法标准:普遍语法为确定标记性程度提供了基础,
             这取决于特征是“核心”还是“外围”的一部分。核心特征需要最
             少的证据才能习得,而外围特征则需要更多实质性的证据。特
             征的标记性程度也可能在核心内发生变化,具体取决于所涉及
             的参数设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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